辣椒噴霧(六)介紹世界各國的相關法律規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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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這篇文章裡,我會盡可能鉅細彌遺的介紹世界各國的辣椒噴霧法律。

也先說清楚:因為本篇涵蓋的國家非常多,也詳細的整理出法條與相關資料來源;並探究修法上的流變,進而查核網路上某些已經過時的說法。文章裡可能有很多資訊對你來說並不重要。

而我相信這樣的文章安排,能夠真正幫助到那些願意花時間深入了解防身法律的人,培養更多願意在防身領域精進自己的強者。但讀者如果只想關心某個特定國家的辣椒噴霧法律的話,也沒關係。為了不浪費你的時間,請善用Ctrl+F功能,直接以國家名進行搜尋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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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

0. 武器法律的基本概念

法律,是個人防身中一個很重要的環節。作為一名防身者,應該充分瞭解相關法律,這樣在選擇以「戰鬥」策略處理暴力威脅時,才能避免陷入「打輸進醫院,打贏進法院」的窘境!

然而,一個人的時間有限。如果花太多力氣在學習防身法律上,勢必會壓縮實際訓練的資源。學習防身法律時,千萬不要一條一條的死記硬背,這絕對是最累、最沒有效率的學習法。我們要去掌握學習的訣竅,這樣才能快速、有系統的去認識法律!

那麼「學習的訣竅」到底是什麼?具體來說,就是要歸納各國武器法律的共通點,找出重點,優先學起來,並利用這些重點,建立出「知識框架」,幫助我們將獨立的知識點串連起來,形成一套容易理解的「結構」!

知識框架

0.1. 規範對象:「行為」

要了解武器法律,首先要搞清楚,武器法律規範的對象到底是什麼?是「人」嗎?還是「武器」?

各國的武器法律也許寫得文謅謅,但這些條文說穿了,其實是在管「一個人、對一把武器、做了什麼事」。主語固定是人,賓語固定是武器,文句中可替換的是動詞。換言之,真正的規範對象是「行為」!

而與武器相關的行為,當然非常多,所以現在我們要學會「抓重點」,找出最關鍵的「行為」有哪些,優先搞懂它們。這樣便足以應付多數狀況,而剩下的其他行為,等未來有需要了,或是行有餘力時,再花時間學起來就好!

認識武器法律的第一步,就是記住最普遍受到規範的以下四種行為,它們分別是:

  • 持有 (Possess)、
  • 購買 (Purchase)、
  • 運輸 (Transport)、
  • 攜帶 (Carry) 。
武器法律所規範的行為
列出常見武器法律所規範的行為。

與武器相關的「行為」,通常會有一個先後順序。前面的行為如果沒有先發生,後面的行為就不可能達成,沒必要花時間討論。

一切都必須從合法「持有」開始。先擁有了合法「持有」武器的資格後,我們才能透過「購買」取得武器的所有權,正派經營的店家也才願意「販賣」武器給我們。取得武器的所有權後,才有可能「運輸」或「攜帶」武器,後續才有可能在防身情境中「使用」。

反過來說,如果法律禁止「持有」,那麼後續的其他行為,都不可能在合法的前提下達成。旅遊時,外國人也不能從將辣椒噴霧放在行李中「輸入」到境內。

因此,接下來要深入討論辣椒噴霧的法律時,也會沿用這個框架,依照「持有、購買、運輸、攜帶」的順序來介紹各國法律!

0.2. 規範內容:「條件」

現在確定「行為」是法律的規範對象了,接著我們來談實際規範的內容。

最簡單直觀的規範內容分為兩種:完全允許、或完全禁止

如果每一條法律都這樣制定,那學起來就輕鬆多了。但這世界的本質很複雜,因此法律也不可能都用簡單的二分法來制定。所以一般來說,法律的允許或禁止,可能要搭配某些「條件」

而條件的制定可以基於眾多要素,所以我們又要來「抓重點」,找出哪些要素是是需要優先學起來的!

回顧前一個段落有提到,法律條文在管的是「一個人、對一把武器、做了什麼事」。而「人」、「武器」、「行為」這三項,就是條件制定的重點要素!以下舉一些例子說明:

  • 基於「人」所制定的條件,例如:規定「要年滿18歲、無犯罪前科」、「持有武器執照」、「持有警方的許可」才能合法持有噴霧。
  • 基於「武器」所制定的條件,例如:規定「辣椒噴霧的容量、濃度、成分必須符合規定」、「辣椒噴霧的型號必須被登記在政府許可的名冊上」,才能合法持有噴霧。
  • 基於「行為」的細節,所制定的條件,例如:規定「購買時只能從政府許可的商家當面購買,不得線上網購」、「攜帶時必須具備正當理由,無正當理由不得攜帶」。

0.3. 知識框架

講完以上兩個段落,一開始聽起來有些抽象的「知識框架」,現在就能被具體描繪成一張表格的模樣!

如下圖所示,橫軸是規範對象:「持有、購買、運輸、攜帶」;縱軸則是規範內容,分成「完全禁止」、「完全允許」、「有條件的允許」。

有了知識框架後,接下來要做的事情就是依照順序、有系統的把表格給填滿,這樣就把最常碰到的情況都涵蓋到了!至於少數無法放到知識框架裡的情況,可以等未來有需要時,再作為例外情況記憶起來,這就是學習武器法律的訣竅!

以下就開始進入正題:辣椒噴霧在各國家的法律規範!

武器法律所規範的行為
列出常見武器法律所規範的行為。
附註:防身噴霧是有一段發展歷史的,過去的防身噴霧,內部填充的有效成分主要是CN或CS催淚瓦斯;是到了近代,使用辣椒油膏(OC)的「辣椒噴霧」才成為主流。

因此在法律條文中,有時仍會看見一些舊名稱,例如「mace」、「tear gas」,或其他化學成分的名稱。關於辣椒噴霧和其他防身噴霧的成分比較,未來會再寫一篇文章介紹。

1. 持有

武器法律中,一切都起源於「持有」。就讓我們先了解一下各國家都有怎樣的規定!

附註:本篇還有很多國家尚未提及,未來將會慢慢補齊!

1.1. 完全禁止持有

這個段落會先列舉出禁止民眾「持有」辣椒噴霧的國家有哪些。如果是現居在這些國家,或是到這些國家旅遊,很遺憾,辣椒噴霧無法成為你的防身手段之一。

既然連「持有」都被禁止了,當然就不可能合法的「購買」、「運輸」、「攜帶」,也不能在防身情境中「使用」。如果去這些地方旅遊,也不能把辣椒噴霧「輸入」境內。所以後續的其他行為,也沒有討論的必要了。

既然連屬於「低致命武力」的辣椒噴霧都禁止,那麼幾乎任何採取「戰鬥」策略,以武力進行防身的選項在這些地方都會是違法的。

即便如此,這也不是世界末日。「戰鬥」並不是防身唯一的辦法,本網誌也花了許多篇章,介紹「戰鬥」之外的防身策略。有興趣的讀者歡迎參閱關於六大防身策略的文章!

禁止「持有」辣椒噴霧的國家包括:荷蘭、比利時、希臘、馬爾他、英國、愛爾蘭、加拿大、巴西、澳大利亞(除「西澳大利亞州」之外)、紐西蘭、香港、澳門、越南、新加坡、伊朗、阿聯酋

此外,以下這些國家也禁止持有辣椒噴霧,但網路上關於「持有」辣椒噴霧的資料比較混亂,因此我會多做一些解釋。

泰國。資訊混淆的部分,在於維基百科上說泰國可以合法持有,但維基應該是錯的。因為絕大部分的網路來源都表示泰國禁止持有辣椒噴霧,違者甚至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。(資料來源)。

巴西:在過去,巴西是禁止持有辣椒噴霧的,因為辣椒素是受到巴西2000年的3665號法條管制的化學物質。然而巴西的治安並不好,想必民眾防身的需求一定存在,面對暴力威脅時,不可能所有人都坐以待斃。所以有人找出了替代方案,以「薑」的萃取物製作防身噴霧繞過法律管制,在巴西的網路電商就能找到這類噴霧。

附註:辣椒噴霧的中文維基百科頁面裡提到,巴西還有一種PSi噴霧,內含非管制成分,可以繞開法律限制。根據PSi噴霧的專利書,這種噴霧的成分混合了樟腦、薄荷、檸檬草、薑萃取出的精油。

不過,仔細研讀法條就會發現,上面提到的「2000年的3665號法案」已經在2019年被廢除了。巴西目前也正在合法化辣椒噴霧的過程中(參照法案Projeto de Lei n° 1928, de 2021)。如果最後成功立法,只要18歲以上,無犯罪前科,有醫師的精神評估證明,噴霧容量不超過50ml,就可以合法持有辣椒噴霧。

北歐五國中,雖然許多國家的法條上看似是「有條件的允許持有」,但實質上都可以算作「完全禁止持有」辣椒噴霧,所以也放在這個段落一併介紹。

雖然在北歐,辣椒噴霧幾乎是「完全禁止持有」,但我也查到北歐市場上其實公開販賣著作為替代品的「防身噴霧」,在挪威和瑞典稱為「Försvarsspray」,在芬蘭稱為「Turvasumutin」。這種噴霧以「薄荷醇」(menthol),取代OC(辣椒油膏),因此繞過了法律的限制,據稱可以任意持有、購買、攜帶。

但可想而知,「薄荷噴霧」的實際功效很可能遠遠不如「辣椒噴霧」,不然辣椒噴霧也不會成為世界上的其他國家的主流產品。

以下是北歐五國在「持有」辣椒噴霧上的法律細節:

  • 冰島:冰島的武器法中Article 30 的第四點,明文寫道「不是警察的一般民眾,不得持有辣椒噴霧」。

  • 挪威武器法§ 3-6 第二點明文規定,禁止民眾持有辣椒噴霧。

  • 瑞典法律規定,民眾需要先持有武器執照,才能持有辣椒噴霧。

    但瑞典警察的官方網站上直接明文寫道:「執照的核發非常嚴格」,換句話說,就是警察也不演了,直接表態他們根本不打算要發執照給一般民眾,所以實質上跟「完全禁止」沒有兩樣。

  • 芬蘭:武器法的55 a §55 b §規定,需要許可才能持有辣椒噴霧。申請人在年滿18歲,並展示自己充分熟悉噴霧的安全操作後,可以「訓練、收藏、防衛用途、驅離動物」等理由提出申請。

    然而,55 c §也規定當局核發許可時,也可以在許可上增加條件,例如限制購買、限制在工作場所之外攜帶噴霧的權利。根據坊間說法,通常是核發許可給警察或職業保全人員。

    附註:一個可以間接證明一般民眾幾乎申請不到許可,等同「完全禁止持有」辣椒噴霧的證據,是市場。芬蘭的網路電商上只買得到「薄荷醇噴霧」(在芬蘭通常被稱為Turvasumutin),而完全找不到辣椒噴霧。
  • 丹麥:現行法律是要向警方提出申請,取得許可後,才能合法持有辣椒噴霧。丹麥警察的官方網站上有相關資料(請善用Google翻譯),基本上只有那些已經嚴重遭受暴力威脅的人(例如被跟蹤、家暴),經過警方的審查後,才能獲得許可。

    因為需要繁瑣的審查,而且許可與否由警察全權決定,因此實質上可說是等同「完全禁止持有」。

    附註:丹麥在近年內有數次法律上的重大變動,網路上的舊資料和新資料容易混淆,所以在此多做一些解釋。

    西元2019年之前,丹麥是禁止持有辣椒噴霧的。2019年修法後,持有、購買防狼噴霧被合法化,但只限於在家裡使用,外出時不得攜帶在身上。2021年再次修法,最後變成在獲得警方許可後,才能持有並攜帶噴霧。

1.2. 完全允許持有

以下這些國家,完全允許民眾持有辣椒噴霧(或者說,沒有任何法條禁止民眾持有):

  • 台灣、日本、南韓、印尼、菲律賓、印度、巴基斯坦、蒙古、南非、以色列、沙烏地阿拉伯、奧地利、捷克、波蘭、斯洛伐克、羅馬尼亞
  • 美國的以下這些州(為了方便,美國州名都以兩個英文字母的縮寫來代稱):AL AK AZ CO CT GA ID IL IN IA KS KY LA ME MD MS MO MT NE NH NM ND OH OK OR PA RI SD TN TX UT VT VA WV WY
  • 澳大利亞西澳大利亞州。(資料來源

可以直接跳到第二段,接著閱讀關於「購買」的規範

1.3. 有條件的持有

最後是,是「有條件允許持有」辣椒噴霧的國家。

美國:前面已經提到,美國大部分的州都允許民眾自由持有辣椒噴霧。但在以下少數州中,辣椒噴霧的持有,是有條件的。如果在美國境內旅遊,跨越州境時也應留意法律問題。

  • AR:噴霧容量不得超過150cc(5.07 fluid oz)

  • CA:加州的持有條件如下:

    • 須年滿18歲、不得有重罪、傷害罪前科、不得染有毒癮。
    • 辣椒水淨重不得超過2.5oz,且瓶身上需印有特定警告文字(詳細文字內容參照CA Penal Code § 22810)。
  • DE:須年滿18歲才能持有。

  • DC:可以合法持有的噴霧,成分僅限於法條中列出的物質(包含CN、CS、OC),且必須是以「噴霧罐」(aerosol container)噴灑。

    所以在五種噴霧型態中,圓錐狀(Cone)、霧狀(Fogger)沒問題;水柱狀(Stream)帶有部分霧化現象,介於灰色地帶;而膠狀(Gel)、泡沫狀(Foam)噴霧,大概是不符合法條規定的。

    附註:華盛頓特區的辣椒噴霧法律可能會產生混淆,因為2017年有修過法,許多辣椒噴霧網站上的資訊來不及更新,仍會寫道在DC買的噴霧一定要到警局登記(Register)後才能合法持有,但其實在2017年這項條文已經被撤銷了。目前特區警局的網站也明文寫出在DC持有辣椒噴霧是合法的
  • FL:辣椒水重量不得超過2oz。

  • HI:如果你看到有人寫說夏威夷辣椒噴霧不能超過0.5oz,那其實是有關「寄送」的規定,這個晚點會再討論!

    至於「持有」辣椒噴霧,夏威夷州的辣椒噴霧法律稍微有點複雜,因為在州法層級並沒有明文,所以夏威夷州底下的5個縣(County)都可以自行制訂相關法律。

    • Hawaii County(夏威夷縣):根據縣法 Section 14-8,噴霧成分不得包含CN或CS催淚瓦斯。
    • Honolulu(檀香山市縣):根據縣法§ 41-27.3,須年滿18歲才能持有,且噴霧成分只能包含OC。縣法§ 41-12.3禁止任何人持有能夠釋放CN或CS催淚瓦斯的武器。
    • Kauaʻi (考艾縣):根據縣法Title VIII, Chapter 22, Article 15,原本是需要向警方申請執照,才能合法持有。但2023年的新法案通過後,變成只要年滿18歲,噴霧容量不超過2 oz,噴霧能夠避免意外噴灑(有保險機制),溶液不可燃,民眾就可以合法持有。
    • Kalawao、Maui:根據資料來源,目前這兩個縣沒有訂立相關法規。
  • MA:麻州有關合法持有噴霧的條件,幾乎都是基於「人」。以下這些人,不得持有辣椒噴霧:

    • 曾犯下重罪、徒期超過2年的輕罪、暴力犯罪。曾違反武器,或毒品、管制藥物法律。
    • 患有精神疾病者,必須有醫師證明病情並不會使患者失能,才能持有辣椒噴霧。
    • 曾經濫用酒精、藥物者,必須有醫師證明患者已經康復,並過了5年後,才能持有辣椒噴霧。
    • 15歲以下,不得持有。15~18歲,須有父母或監護人同意,持有火器執照才可合法購買,必須年滿18歲以上才可合法持有。
    • 沒有永久居留權(綠卡),也並非身為犯罪、家暴、人口買賣的受害者,獲准入境美國的外國人。(換言之,以常見觀光、學生、工作簽證入境美國的外國人,其實都不能在麻州合法持有辣椒噴霧。這其實滿扯的,也有新聞報導這件事。)
    • 因為進行家暴、纏擾,成為保護令的對象。或是逮捕令的對象。
    附註:過去麻州規定,必須持有「火器身份卡」(Firearm Identification Card,麻州的一種槍械執照),民眾才能合法持有辣椒噴霧。不過這項法條在2014年修法時,就已經撤銷了。而網路上很多資料來源可能來不及更新,所以如果看到「需要槍證才能買噴霧」的說法,別忘了那已經是舊法條了!

    另外,麻州的法條寫的又臭又長,不是很親民,讀者也可以參閱在麻州警察網站上較容易閱讀的資訊頁面
  • MI:辣椒水重量不得超過35公克(1.23oz),且「辣椒油膏」(OC)濃度不得超過18%。

  • MN:須年滿16歲。若未滿16歲,需要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同意。

  • NY:紐約州的持有條件如下:

    • 須年滿18歲,且無重罪、傷害罪前科。
    • 辣椒水有效成分僅含「辣椒油膏」(OC),「主要類辣椒素」濃度不得超過 0.7%,淨重不得超過0.75oz。
    • 噴霧必須有保險,且外觀不得偽裝成其他物品。瓶身上需印有特定警告文字。
  • NC:噴霧容量不得超過150cc(5.07 fluid oz)

  • NV:根據法條NRS 202.370的第2點:辣椒噴霧中的OC因為是天然成分,不屬於條文定義中的「催淚瓦斯武器」,因此不受限制。

    但噴霧成分若是CS催淚瓦斯,則禁止重罪犯持有,且體積不得超過2 fluid oz。若噴霧成分是其他催淚瓦斯(例如CN),在沒有取得警長的許可之前,禁止持有。

  • NJ:紐澤西州的持有條件如下:

    • 須年滿18歲,且無犯罪前科。
    • 辣椒水重量不得超過0.75oz。
  • SC:噴霧體積不得超過50cc(1.69 fluid oz)

  • WA:須年滿18歲,或至少年滿14歲且獲得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。

  • WI:現行州法的規定是:

    • 須年滿18歲。若未滿18歲,必須由父母、監護人購買,並將噴霧轉交給未成年人,方可合法持有。
    • 不得有重罪(felony)前科。
    • 只允許噴霧成分是「辣椒油膏」(OC)或「膠狀CS催淚瓦斯」(CS gel)。
    網路上關於威州辣椒噴霧的規定,充斥著新舊法條的描述,很容易混淆,所以在此花上一些篇幅徹底釐清。

    如果有看到其他來源說,威州合法的辣椒噴霧,噴霧重量須不得超過2 oz、噴霧OC濃度不得超過10%、射程須介於6~20英尺之間,且噴霧外觀不能偽裝成一般物品。這些其實都是舊規定了,來自於1993年修法(Act 91)時,所加入的法條。當時新增的941.26 (4)(i)2.條文寫道:「威州司法局(Department of Justice)應制定辣椒噴霧的規範」。以上提到的眾多限制,就寫在威州司法局的條文(Chapter Jus 14)裡。

    後來,2013年修法(Act 77)時,撤銷了上述規定,也加上新條例寫道:威州司法局不得制定任何辣椒噴霧相關的規範。而當初威州司法局制定的相關法條,如今也已經全數撤銷。

中國(不包含香港、澳門)

  • 噴霧成分僅含OC。(坊間說法是只要成分不含CN、CS催淚瓦斯,就不受管制。但我目前還沒找到催淚瓦斯被中國法律管制的條文。)
  • 噴霧外觀上不得帶有警徽,否則違反《人民警察法》第36條

法國:辣椒噴霧在法國的武器法中被歸類到「D類武器」(Catégorie D),而「D類武器」的規定,是任何年滿18歲的民眾,都可以合法持有。只是法條有額外規定,辣椒噴霧容量不得超過100ml。只要符合以上條件,在法國「持有」辣椒噴霧就是合法的。

附註:如果看到資料來源提到:法國將辣椒噴霧歸類在「第6類武器」(6e catégorie),這樣的說法其實是源自1995年的舊法條!法國的武器法原本將武器分為數字1~8個類別,2012年修法後,現行法律將武器重新以字母A B C D分為四類,而辣椒噴霧從原本的「第6類」改成屬於「D類武器」。

關於更多武器類別轉換上的細節,可以參考法國盧瓦雷省政府網站上的表格

德國:當辣椒噴霧上印有文字,清楚表示這是「對動物噴霧」時,這支噴霧就不受德國武器法(Waffengesetz)規範,可以合法持有。(根據德國武器法的條文,受管制的噴霧必須是「讓人類」失能,才符合法條定義。當噴霧的目的是「讓動物」失能時,便不符合定義,因此不受武器法的規範。)

註記文字應包含:Zur Tierabwehr (For animal defense)、Tierabwehrspray (Anime Defense Spray)、Tierabwehrgerat (Anime Defense Device)、gegen tiere (against animals)等詞語。

如果只聽我的說法還是覺得不放心,也可以參閱這篇德國律師寫的文章。各位也可以直接到德國的網路電商上,找到眾多可以自由買賣的「對動物噴霧」,來證實這件事。

瑞士:根據瑞士聯邦公共衛生辦事處的網站,持有辣椒噴霧的條件如下:

  • 需年滿18歲。
  • 噴霧成分是OC或PAVA,則不算作武器,不需要武器執照就能持有。附註,使用CA、CS、CN、CR催淚瓦斯的噴霧,會被瑞士武器條例(Waffenverordnung)的Appendix 2歸類為武器,需要持有執照才能持有。
  • 噴霧外觀不得偽裝成一般物品(來源
PAVA是什麼?這會在系列第七篇,比較不同防身噴霧的文章中介紹。

葡萄牙:辣椒噴霧在葡萄牙的武器法中,被歸類到於「E類武器」(classe E),需要持有E類執照(Licença E),或是等級更高的B, B1, C, D類執照,才能合法持有。且噴霧OC濃度依然不超過5%,且外觀不得偽裝成其他武器或物品。

附註:「噴霧的OC濃度不得超過5%」的條件,是過去寫在葡萄牙武器法第6版的條文。但2019修法後,現行第7版的武器法刪除了以上條件,改成一句含糊的「通過歐洲立法核准」。所以現行法條的實際定義目前尚不明朗。而根據里斯本一間槍店的線上商品,目前在這間槍店販賣的辣椒噴霧,OC濃度依然不超過5%,眼下就先暫且當作「OC濃度不得超過5%」的條件在2019年之後仍繼續沿用吧。

至於取得執照的法條,寫在2019年葡萄牙武器法的第13章(Artigo 13.º)到第16章(Artigo 16.º)中。最低限度要申請E類執照的條件,是年滿18歲、未被褫奪公權、持有醫師證明(推測是證明當事人無精神疾病),並闡述自己申請執照的理由後,最終由政府審查後決定是否核發。

西班牙:根據西班牙武器法的修改案(Cinco. 1. i),可以合法持有的噴霧,其型號必須被登記在西班牙衛生署(Ministerio de Sanidad)的名單上。

義大利:關於辣椒噴霧的規定,記載在Decreto Ministeriale n. 103 del 12 maggio 2011。條列式整理出來如下:

  • 需年滿16歲。
  • 容量不得超過20ml。
  • 噴霧成分必須來自辣椒油膏,溶液必須是不可燃、無毒性、無腐蝕性、不會致癌。
  • 辣椒油膏(OC)濃度不得超過10%,主要類辣椒素(MC)濃度不得超過2.5%。
  • 射程不得超過3公尺。
  • 必須配備保險機制,避免意外噴灑。

匈牙利:根據匈牙利法規的§3. (2)(e),民眾不得持有成分包含PAVA、OC的噴霧,而且噴霧不得超過20克。換言之,只有20克以下的CN、CS噴霧可以合法持有。

PAVA是什麼?這會在系列第七篇,比較不同防身噴霧的文章中介紹。

俄羅斯:須年滿18歲,則公民(Art.13)或外國人(Art.14)都不需要執照就可以持有。且噴霧成分須符合規定

  • CN催淚瓦斯。淨重上限100mg,濃度上限1%。
  • CS催淚瓦斯。淨重上限150mg,濃度上限1%。
  • CR催淚瓦斯。淨重上限60mg,濃度上限1%。
  • OC。淨重上限1000mg,濃度上限6%。
  • МПК(MPK)催淚瓦斯。淨重上限1000mg,濃度上限6%。

烏克蘭:根據烏克蘭的相關法律,明文並未規定「持有」的條件,只有第5項規定需要年滿18歲才能購買。保險起見,就先當作「持有」也需要年滿18歲吧。

愛沙尼亞:武器法Weapons Act § 18規定合法持有辣椒噴霧的條件是:

  • 需年滿18歲。
  • 噴霧成分僅允許CS催淚瓦斯,或OC(辣椒油膏),且濃度不得超過5%。

拉脫維亞武器法規定合法持有辣椒噴霧的條件是:

  • 需年滿16歲。(Section 14. (1))
  • 允許下列噴霧成分:CN、CS、OC、PAVA。(Section 7. (1) 4) & (2))

立陶宛:立陶宛的武器法將武器的危險性,依照高低分成ABCD四類(2 straipsnis (29))。辣椒噴霧被歸類在「D類武器」(D kategorijos)(6 straipsnis)。只要年滿18歲,不需要任何執照/許可,即可合法持有。(13 straipsnis (10))

2. 購買

在這個段落裡,除了討論「購買」之外,我也會一併介紹「販賣」與「寄送」兩個行為

這是因為「購買」與「販賣」的行為,必定同時發生。如果不能合法的「販賣」,會連帶導致「購買」行為也無法發生。(附註:「禁止購買」與「禁止販賣」的差異,在於要被處罰的對象是「買家」或「賣家」。)

也因為線上購物的普及,「購買」不一定要當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,「寄送」行為也經常伴隨著「購買」一起發生。如果「寄送」行為被禁止了,那就只能在實體商店購買,無法享受便利的線上購物,而這實質上也是對於「購買」行為的一大限制。

購買噴霧

2.1. 完全禁止購買

前一段落介紹過,已經「完全禁止持有」辣椒噴霧的國家,理所當然的也「完全禁止購買」,這裡就不再一一列舉這些國家。

北歐五國中的瑞典、芬蘭、丹麥,雖然是規定要持有執照/許可才能合法購買,嚴格上而言屬於「有條件的購買」。但因為實際上取得執照/許可的難度太高了,我們可以直接當成「完全禁止購買」來理解就好。

2.2. 完全允許購買

完全允許持有的國家,原則上也完全允許購買。

  • 台灣、日本、南韓、印尼、菲律賓、印度、巴基斯坦、蒙古、南非、以色列、沙烏地阿拉伯、奧地利、捷克、波蘭、斯洛伐克、羅馬尼亞
  • 美國的以下這些州:AL AZ CO CT GA ID IL IN IA KS KY LA ME MD MS MO MT NE NH NM ND OH OK OR PA RI SD TN TX UT VT VA WV WY
  • 澳大利亞西澳大利亞州

可以直接跳到第三段,接著閱讀關於「運輸」的規範

2.3. 有條件的購買

美國:前一段落介紹過,以下這些州是「有條件的允許持有」:AR CA DE DC FL HI MI MN NC NV NJ SC WA WI。在這些州購買辣椒噴霧的條件,延續之前「持有」的條件。至於以下的州,還有額外購買條件:

  • AK:不得販賣辣椒噴霧給18歲以下的人。

  • MA:除了前面介紹過的「持有」條件外,根據麻州法律Chapter 140, Section 122C,只有取得了販賣「彈藥」(Ammunition)執照的賣家可以在麻州販賣噴霧,這是為什麼麻州居民通常無法在網路上購買辣椒噴霧。為了麻州居民去取得執照的成本太高了,外州商家通常會選擇直接拒絕來自麻州的訂單,也不會「寄送」噴霧到麻州地址。

  • NY:除了前面介紹過的「持有」條件外,以下是紐約州合法購買辣椒噴霧的額外條件:

    • 只能向具有執照的槍店或藥房購買。
    • 購買時,買家需先填寫一張要提交給警局的登記表,而且這張登記表必須在賣家的營業場所(premises of the vendor)現場填寫。因此,購買只能在實體商店當面購買,不得線上購買,賣家也不得將辣椒噴霧「寄送」給紐約州的居民。(法條來源:NY Penal Code § 265.20 15.(b)
    • 一人一次最多只能購買兩支噴霧。
    附註:大家都知道,紐約市治安並不好,防身的需求一定存在,但取得辣椒噴霧的管道卻嚴重受到法律限制,購買者往往只能將辣椒噴霧寄送到相鄰的州(NJ),再請人或自己跑一趟,將噴霧帶進紐約。因此也有記者撰寫報導,呼籲紐約州當局修法。

    現行法律下,紐約州居民無法在線上便利的搜尋、購買辣椒噴霧,到底有哪些實體商家有在販賣辣椒噴霧,就得靠自己多打聽。而民間也有整理出一份能買到辣椒噴霧的商家清單,Sabre也提供了一份可以買到自家產品的商家清單
  • 關於「寄送」到AK、HI:原則上,在美國本土的48州內,都能夠很輕鬆的在網路上「購買」辣椒噴霧,賣家也能夠直接「寄送」噴霧到住家地址。但與美國本土並未接壤的阿拉斯加、夏威夷,賣家通常不願意「寄送」。

    這項限制並非來自於法律。根據這篇文章的解釋,辣椒噴霧的「寄送」其實是合法的,某些坊間流傳「寄送」噴霧時,噴霧容量不得超過0.5oz的說法,實際上也並不存在。

    我認為,真正的問題其實是寄送成本。畢竟辣椒噴霧的單價相當低,一般人一次也就只會買個一兩支。位於美國本土48州的賣家,通常不願意為了這麼一點點錢,支付高昂運費,「寄送」辣椒噴霧到AL、HI的買家地址。至於以國際航空包裹,從美國「寄送」辣椒噴霧到其他國家的情況,就更少見了。

中國(不包含香港、澳門),前面已經討論過,原則上符合持有條件的噴霧,就可以購買。

雖然這並非法律內容,但還是補充一下:在淘寶網上「辣椒噴霧」、「防狼噴霧」等詞目前都被禁用了,完全搜尋不到商品。真的要在網路上購買,似乎是得懂些門路或暗語才有辦法買到手。

法國 德國 瑞士 葡萄牙 西班牙 義大利 匈牙利 俄羅斯 烏克蘭 愛沙尼亞 拉脫維亞 立陶宛:購買的條件,延續前一段介紹的持有條件。

3. 運輸

關於辣椒噴霧的「運輸」,基本上可以把討論範圍縮減到一個情境裡,那就是「乘坐交通工具長途旅行」。

也提醒各位:旅遊時,不一定非得把辣椒噴霧打包到行李中才行。如果目的地能夠合法持有、購買辣椒噴霧,直接在當地購買噴霧,有時會更方便。如果你不考慮是否在行李中放辣椒噴霧的問題,也可以跳過這個段落,直接閱讀關於「攜帶」的介紹

為什麼只討論旅行中的情境?為了進一步說明理由,讓我們短暫的離題一下,以「槍械」來舉例,具體說明「運輸」和「攜帶」的差異。

  • 運輸(Transport)時,基本上槍械要收納在容器裡,例如槍盒、槍袋,甚至還會在容器外上鎖。因此運輸過程中,是無法直接觸碰武器本體的。而且通常槍械會退膛,且與彈藥分離。用交通工具運輸時,也通常放在後車廂、貨艙裡,在抵達目的地之前,人員基本上無法直接取用。
  • 攜帶(Carry)時,槍械則是處於可以隨時取用的狀態,通常是貼身攜帶在身上。原則上,攜帶中的槍械會是上膛的,因此只要一拔槍就能立刻擊發,才能迅速發揮防身效用。

回到辣椒噴霧。由於武器本身的性質,辣椒噴霧沒有辦法「退膛」,進入一個安全、不會啟動的狀態。噴霧的體積、重量也都很小,用特製的安全容器收納,甚至上鎖,也有點不切實際。因此我們可以這麼說:一般出門的時候,辣椒噴霧的「運輸」幾乎等同於「攜帶」。

所以真正需要考量「運輸」的情境,是在搭乘飛機、高鐵等交通工具旅行時,能不能把辣椒噴霧打包收到「託運行李」裡。(附註:辣椒噴霧通常不允許放在「隨身行李」中進入客艙。)

運輸噴霧

如果決定要在託運行李中帶上辣椒噴霧,那麼在行前把辣椒噴霧的「持有」和「運輸」規定弄清楚,是非常重要的事情

特別是在辣椒噴霧的相關法律,是寫在當地的刑法裡,而非民航法的時候。這時如果違法「輸入」辣椒噴霧,當地的執法單位很可能會介入,導致旅客遭到逮捕、承擔刑責。如果是外國人碰到這種情況,甚至不會說當地語言,也不知道怎麼請律師,這麻煩就大了。

香港就是很知名的例子,他們抓行李中的辣椒噴霧,抓得非常嚴格。每年都有來自世界各地的眾多旅客,因為托運行李中有辣椒噴霧,栽在香港這一關,遭到警方拘留。以下是國內外的相關新聞報導、論壇帖子、個人網誌:

另一個更複雜的情況,是「過境」。譬如說轉機時,旅客只是在機場內換乘航班而已,並沒有提領行李,也沒有離開機場入境當地。但此時辣椒噴霧確實是隨著託運行李進入了當地,這樣到底有沒有違法?

再以香港為例:香港法例第238章《火器及彈藥條例》中,第8條「對過境槍械及彈藥的管有」明文寫道,旅客只是轉機時託運行李中有辣椒噴霧的話,這情況並不適用於第13條「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」的罪行,所以沒有違法。附註:香港法條中的「管有」一詞,即為英文中的Possess,等同本文所使用的「持有」。

目前我只有找到香港有明文寫出關於「過境」的法律。至於要經過其他國家轉機時,如果託運行李中有辣椒噴霧,究竟會發生什麼事,坦白說我也不清楚。如果要在行李中託運辣椒噴霧,強烈建議各位讀者一定要自己做好功課!

3.1. (刑法)完全禁止運輸

已經「完全禁止持有」辣椒噴霧的國家,理所當然的也禁止輸入,這裡就不再一一列舉這些國家。

以下要介紹的是有哪些國家雖然「完全允許」或「有條件允許」持有與購買,但卻「完全禁止輸入」,讀者需要特別留意。

澳大利亞西澳大利亞州:雖然完全允許持有,但澳洲全國是禁止「輸入」辣椒噴霧的,只有警察或政府單位能夠申請到輸入許可。因此,如果到西澳旅遊、留學,想要有罐辣椒噴霧的話,建議在當地購買。

3.2. (民航法)禁止運輸

原本這個段落應該要介紹「完全允許輸入」的國家有哪些,但從我目前查到的各國法條來說,應該是不存在「完全允許輸入」辣椒噴霧的國家。

即使在該國刑法中並未禁止「運輸」,但許多國家的民航法,常會沿用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」(ICAO)的運輸規範,而根據ICAO的規定,辣椒噴霧是禁止在「隨身行李」與「託運行李」中運輸的。

但法條上曖昧的地方在於,各國的民航法禁止運輸條文中,不見得會明確的寫出違法運輸規定的罰則。那對於一個法治國家而言,政府就不具備處罰違法者的依據。所以民航法的執法強度,通常不如刑法。

這解釋了為什麼原則上法律是禁止的,但我們偶爾還是會聽到有人在託運行李中運輸辣椒噴霧,而且過程中完全沒有發生任何問題的案例。

雖然民航法的條文通常缺乏罰則,所以被抓到違反規定時,不見得會被拘留逮捕或承受刑責。但如果被機組人員發現,而我們又不願配合丟棄行李中的辣椒噴霧時,有可能會被拒絕登機。

因此,還是在原則上呼籲各位讀者遵守法規。除非要前往的國家有在法條中明確寫出合法運輸辣椒噴霧的條件(例如美國),不然我會建議各位不要在行李中放辣椒噴霧。可以等到抵達當地再購買就好,這樣一定合法,流程也比較輕鬆!

3.3. 有條件的允許運輸

也有一些國家有在自己的民航法中訂立辣椒噴霧的相關運輸條文,而非直接沿用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」(ICAO)的規範。這時通常只要符合一定條件,就可以合法運輸。

美國:首先,根據聯邦法49 CFR 175.10(a)(9),每一位乘客,可以在託運行李中「運輸」一罐容量不超過 118 ml (4 fluid ounces)的防身噴霧(包含辣椒噴霧),且噴霧有效成分濃度不得超過2%,噴霧須具備保險機制,避免意外啟用。

不論是搭飛機國際旅遊入境美國,或是美國境內跨州旅遊,都得先符合聯邦法的規定。接著,噴霧也要符合目的地州份關於「持有」的條件,這樣才能夠合法完成「運輸」。

中國(不包含香港、澳門):在中國境內跨省旅遊,選項通常是飛機或鐵路。

3.4. 非政府訂立的運輸規則

除了政府制定的刑法、民航法,航空公司也可能會自行訂立運輸規則,對於託運行李中的辣椒噴霧進行限制。各家航空公司可能會直接沿用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」(IATA)的規定

但與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」(ICAO)不同,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」(IATA)是全球航空公司的同業公會,並非政府組織,所以他們的規定並不具法律效力。被抓到違反規定時,通常會被地勤人員要求丟棄辣椒噴霧。如果不配合,最糟的情況是被航空公司拒絕服務,被丟包在機場。

除了天上的飛機,地上的運輸業者可能也會自己訂立相關規則。

例如Amtrak(美國國鐵)的規定,是禁止在手提或託運行李中運輸辣椒噴霧的。Amtrak雖然算是國營企業,但嚴格來說並非政府,其規定不是法律。搭乘Amtrak之前,其實也不需要過安檢,所以陸地運輸的規定與檢查通常都比搭飛機來得更鬆散。

4. 攜帶

能夠「持有」、「購買」後,接著要談的就是「攜帶」。

「攜帶」是「使用」的前提。為了在關鍵時刻能夠拿出來「使用」,我們平時就應該養成「攜帶」辣椒噴霧的習慣。既然要每天攜帶辣椒噴霧,進出不同場所,那麼徹底搞懂「攜帶」的法律,就變得非常重要!

在事前先了解有哪些場所不得攜帶噴霧,可以更謹慎的規劃行程,讓自己記得在進入這些場所之前,要把噴霧留在車上或住處,避免自己陷入被迫丟棄辣椒噴霧的窘境裡,感到困擾與尷尬!

攜帶噴霧

4.1. 完全禁止攜帶

之前介紹過已經「完全禁止持有」辣椒噴霧的國家,理所當然的也「完全禁止攜帶」,這裡就不再一一列舉這些國家。

4.2. 完全允許攜帶

先聲明:嚴格來說,世界上並不存在真正「完全允許攜帶」辣椒噴霧的國家

因為不管在哪個國家,在機場要過安檢門時,都是不能攜帶辣椒噴霧的;如果要進入某些維安等級較高的政府機關時,也可能需要過安檢。人員需要經過金屬探測器的掃描,隨身包包也要過X光機檢查。這些地方也會禁止攜帶辣椒噴霧。

排除掉以上特例場所後,如果沒有額外限制攜帶的條件,那就還是將這些國家歸類到「完全允許攜帶」的類別裡,這樣方便我們理解。而這些國家包括:

  • 台灣、南韓、印尼、菲律賓、印度、巴基斯坦、蒙古、南非、以色列、沙烏地阿拉伯、奧地利、捷克、波蘭、斯洛伐克
  • 美國的以下這些州:AL AZ CO CT GA ID IN IA KS KY LA ME MD MS MO MT NE NH NM ND OH OK OR PA SD TN TX UT VT VA WV WY

4.3. 有條件的攜帶

除了機場、政府機關之外,世界各國的其他「攜帶」條件,會在這個段落中介紹。

美國(聯邦):除了政府機關之外,在進入美國的聯邦設施與建物時,也經常需要通過安檢門。而根據國土安全局的文件,在這些場所中,辣椒噴霧都是禁止攜帶的。

尤其在哥倫比亞特區(DC),許多聯邦設施與建物錯落在一般建築之中。某些聯邦設施的停車場,也對一般民眾開放並收費,但出入時也需要通過安檢。這些停車場的入口處通常會有武裝警衛站崗,並不難辨認,讀者在旅遊時可以特別留意。

此外,美國境內也有許多觀光景點、國家公園,也是在進入前需通過安檢,例如:自由女神像(Statue Of Liberty)華盛頓紀念碑(Washington Monument)國會山莊(Capitol Hill)等。

在這些景點裡同樣也是禁止攜帶辣椒噴霧的,而且安檢處通常會有警察進行執法,因此具有強制力。

觀光景點

美國(各州):延續各州允許「持有」與「購買」的條件,以下這些州有額外的「攜帶」條件:


在世界各國「攜帶」的條件裡,有一類比較曖昧的條件,是要具備「正當理由」。為什麼說它曖昧?因為當事人是否具備正當理由,全由公權力來判斷。換言之,並不存在白紙黑字的明確標準,幾乎是警察、法官說了算

正當理由

在這些國家裡,民眾通常可以持有並購買辣椒噴霧,因此可以用於「居家防衛」。但如果外出攜帶時被警察發現,而自己又不是老弱婦孺等脆弱群體,警察有可能會認為我們不具備「正當理由」。

以下是需要「正當理由」才能攜帶噴霧的國家:

  • 日本:無正當理由,外出時不得攜帶,否則可能會違反《軽犯罪法》。

    根據資料來源,通常女性攜帶噴霧比較容易被認定具有「正當理由」;男性的話,則較常會被警員沒收噴霧。更多相關說明,請參閱日本律師網站

  • 澳大利亞西澳大利亞州:西澳大利亞州的法條中,允許民眾為了「在正當防衛情境下使用」而攜帶辣椒噴霧。參照Reg 7. (2)Act 7. (3, 4)

  • 法國:根據官方網站,辣椒噴霧屬於「D類武器」,需要「正當理由」才能攜帶。

在這些國家裡,各位如果要攜帶噴霧,我建議一定要採取「隱蔽攜帶」,避免平白無故的吸引警察前來盤查自己。

理想上,我們希望是只在「已經拿出噴霧對歹徒使用,完成防衛最後要報案」的時候,才讓警察知道我們身上有攜帶噴霧。畢竟暴力事件已經發生,假使周遭也有其他人證,能夠協助證明自己當時正遭到對方攻擊,我們會更容易主張攜帶噴霧的正當性。

德國:根據法條,除了要符合「持有」與「購買」條件(噴霧上須標示是「對動物噴霧」),在集會遊行、大型聚會現場(例如球賽、音樂會等)中不得攜帶。Reddit上也有一則因為在德國夜店攜帶噴霧,被移送法辦的案例

羅馬尼亞:根據Art 372, (1),不得在集會遊行、文化或體育活動、娛樂場所、大眾交通工具攜帶噴霧。

其他歐洲國家西班牙 義大利 匈牙利 俄羅斯 烏克蘭 愛沙尼亞 拉脫維亞 立陶宛:基本上只要符合前面介紹過的「持有」規定,就可以「攜帶」。

4.4. 非政府訂立的攜帶規定

非政府單位也可能會自行制定關於辣椒噴霧的規定,例如,某些學校或公司會規定學生、員工禁止攜帶辣椒噴霧

這些私人訂立的「規定」其實並不是法律,不具備法律效力,即使違反了,也不會因此承擔刑責。但違反這些單位的規定,仍有可能會有嚴重後果,像是被校方開除學籍,或被公司解僱。

解僱

另外,某些營業場所中,例如辦公大樓、百貨公司、博物館、酒吧、夜店等,業者可能也會掛起標語,禁止辣椒噴霧入內。甚至在門口設有安檢,要求入內的人員通過金屬探測器、X光機。

同樣的,這是業者自己訂立的規定,並不具備法律上的效力。但客人如果不願配合業者的規矩,業者也有權拒絕服務。

安檢門

也先替各位打個預防針:某些業者在發現客人身上攜帶了辣椒噴霧時,可能會非常不爽,也許會對我們出言不遜、碎嘴亂吠。(reddit上的案例

不論如何,只要沒有法律明文禁止「攜帶」行為,攜帶噴霧本身就不犯法。就算對方用一副怪罪的口氣來問責,只要我們並沒有違法,那就不用擔心刑責。既然沒做錯事,也沒有必要心虛、感到抱歉或罪惡感。

但如果業者已經明確表示拒絕服務,我們就該迅速離開私人物業的範圍,不能執意逗留、闖入。這會構成「非法入侵」(Trespassing),如果走到這一步,就有可能要面臨刑責了。

要是碰到這種不能好好講話的業者,相信大家會很不爽。但我認為當下最好的做法,就是迅速離開。除了避免非法入侵的嫌疑,也不要給這種業者賺我們的錢。

不論如何,我們都該優先確保自己在法律上沒有問題,再來處理心情上的問題。否則,如果在法律上出了問題,需要承擔刑罰、坐牢的話,我敢說心情上的問題,也只會更加惡化!

結論:要不要為了個人安全,違反這些不具法律效力的規定,這點就請各位讀者根據自己的情況做權衡,並自行承擔相關責任與後果!

5. 使用

最後,我們也一併介紹「使用」辣椒噴霧的相關法律。

5.1. 完全禁止使用

之前介紹過已經「完全禁止持有」、「完全禁止攜帶」辣椒噴霧的國家,理所當然的也「完全禁止使用」,這裡就不再一一列舉這些國家。

5.2. 完全允許使用

先聲明:世界上不存在無條件「完全允許」使用辣椒噴霧的國家。

這可能是一句廢話,但還是先說清楚:辣椒噴霧雖然是「低致命武力」,但仍是一種「武力」。個人防身中任何等級的武力使用,都必須具備正當性。不管在哪個國家,無故對人使用辣椒噴霧,都是一種傷害、攻擊行為。並不會因為辣椒噴霧不會留下永久性的嚴重傷害,就能夠免除刑責。

至於「正當防衛」的標準是什麼?要如何避免自己被認為是「防衛過當」,甚至是「互毆」?這是另一個更深入的話題了,暫時不在此做探討。

但不論如何,碰到暴力事件時,我認為是「寧可上法院,也不要進醫院」。就算現行法律對防身者並不友善,我仍鼓勵各位也不要因此就輕易放棄個人防身!

5.3. 有條件的使用

這個段落會介紹除了正當防衛之外,各國還有哪些合法「使用」辣椒噴霧的條件。

美國

  • 在伊利諾州(IL)要特別注意的是,芝加哥市有明文規定(8-24-045),在室內密閉場所,例如餐廳、酒吧、夜店等,人數超過20人時,不得「使用」任何防身噴霧。

    之所以會訂立這條法律,是因為2003年芝加哥E2夜店踩踏事件,在室內使用辣椒噴霧引發群眾恐慌,造成21人死亡。市政府為了避免未來再度發生這種踩踏事件,因此制定相關法律。(相關新聞

  • RI:須年滿18歲,才能使用辣椒噴霧。

德國:要從法律上理解如何在德國合法的「使用」辣椒噴霧防身,可能需要轉個幾圈。

首先,我們知道在德國,民眾能夠合法持有的辣椒噴霧,必須是「對動物噴霧」,噴霧罐身上也必須印有相關文字。但讀過本系列第三篇文章就會明白,這些對熊、對狗噴霧的有效成分其實也是「辣椒素」(更精確的說,是「主要類辣椒素」),說穿了,跟對人噴霧一樣,都是辣椒噴霧。

當然,如果當事人「故意」拿「對動物噴霧」去對人使用,這樣是不行的,仍然會被當局以「對人噴霧」的條文依法送辦。

但如果當事人是為了避免自己被動物攻擊,所以外出時在身上「攜帶」辣椒噴霧,而某天遭遇人類的攻擊者時,德國的法條是允許以「緊急避難」為由,拿出身上的「對動物噴霧」反擊。這是唯一能夠合法「使用」辣椒噴霧防身的情況。(資料來源:德國律師網站)

當然,德國的法律也會要求正當防衛、比例原則,所以在動用武力之後,後續仍有可能面臨訴訟。但不論如何,德國民眾確實是可以用辣椒噴霧進行防身的。

結語

長篇文章的結尾,老樣子感謝認真讀到這個位置的各位讀者。也許會有人質疑:只是辣椒噴霧的法律而已,有必要寫這麼多嗎?最後這個段落裡,再讓我分享一些個人看法。

雖然我的原則是「個人防身優先於遵守法律」,但這不代表我認為法律是不重要的,可以隨意違反、踐踏。相反的,我認為防身者應該盡可能的遵守法律,也因此才會大費周章寫出這篇文章。

透過仔細的爬梳各國法條,查核網路上各方說法的正確性,也從中建立知識結構,找出系統性的學習法,我之所以這麼做,一方面是想用這些實際行動,向各位充分證明自己的原則,並非只是嘴上說說。

除此之外,我會這麼認真地探究法律,還有一個更深入的理由。

我們都知道:法律問題,常常是防身的道路上一道難以克服的關卡。不論國內外,都能找到許多事件,是防身者因為難以主張正當防衛,蒙受了不必要的冤屈。對關注防身議題的人來說,想必會對這些事件感到打抱不平。網路上也常能聽到諸多抱怨,抱怨法律總是無法維護防身者的權益,偏要站在加害者那一邊,對守法民眾的權益造成二次傷害。

沒錯,法律對我們防身者來說,經常是不友善的。但這不能夠作為我們不去深入理解法律、甚至輕視法律的理由。

正因為法律有可能成為防身者的敵人,那我們就更應該去徹底理解敵人,把敵人的出招套路給摸熟。能充分理解法律後,才有可能駕馭、控制法律,讓法律站在自己這一側,讓法律變成保護自己的武器。

毫無疑問的,法律是一把利劍。而我會花上大量時間、心力整理法律來源,並將這些結果無償的分享在網誌上,就是為了讓更多防身者一起成為手握劍柄的這一方,而不是被劍刃所傷的那一方。

希望這段文字能讓你理解探究防身法律的價值,也希望你加入我們的行列,一起成為強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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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:參考資料

最後也將美國50州的相關法律整理成一張表格,供有需要的讀者參考。留空代表相關法律不存在(或是我還沒找齊)。